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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


全国首例

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肖凯

审判员 符望

审判员 沈竹莺

法官助理 杨晖

法官助理 胡文丰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资者与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13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赔偿。
因鲜言采用连续买卖、洗售、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对其开出34.7亿余元的史上最大个人罚单。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鲜言实施了交易型和信息型混同的拉高型证券操纵,破坏了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价格进行买卖决策,额外支付了人为价格与真实价格的差价,由此产生损失。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法院认定,操纵侵权适用交易与损失两重因果关系,公开市场中还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采用“净损差额法”“价格同步对比法”精确计算投资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并依据证券法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对其证券操纵刑事案件罚没款作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链接

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操纵侵权责任纠纷案今宣判 刑事处罚款将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全国首例

新三板市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林晓镍

审判员   朱颖琦

人民陪审员 吴建忠

法官助理 李瑶菲

书记员 印铭



案件回顾



被告阿波罗公司是一家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202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某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对该公司股价进行了操纵,将公司股价从20.26元拉升至30.79元,并在公司定增投融资对接会期间连续8个交易日进行了尾盘操纵。中国证监会对邵某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原告作为定增意向投资者参加了定增投融资对接会,并于2015年11月以20元/股的价格定增入股该公司,认购150万股,共计投资3,000万元。后因阿波罗公司撤回A股转板申请、退出做市交易等,公司股价跌至5元左右,原告因投资巨额亏损,将阿波罗公司及邵某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2,598,795.28元。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通过其定增投资与操纵行为高度关联等具体事实证明了其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交易型操纵行为的特点,法院选取净损差额法原理作为基础,以投资股票的实际价格与公允的基准价格之间的差值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法院考虑了新三板市场的特性,在损失计算上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对股权价值进行追溯评估,最终采信资产评估机构以市场法进行的评估结论,认定该公司合理的股权价值为17.88元/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邵某承担赔偿责任318万元,阿波罗公司因并非操纵市场行为人而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



链接

全国首例!涉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今宣判


来源 | 央视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编辑 | 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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